以案為鑒 | 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未及時安排船員換班 船員填報虛假記錄 這些行為將被處罰!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進一步夯實人的因素航運本質安全基礎,落實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提高船員的安全意識和專業技能,全力化解人為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安全風險,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開展了“2022年船員管理現場監督檢查”專項檢查活動。
大連海事局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一些典型缺陷予以通報,各船公司以及船員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保證船員適任,保障船員合法權益。
No.1
典型案例1
2022年3月7日,對“A”輪開展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輪《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配備2名高級值班水手,實際配備5名水手,其中只有1名高級值班水手,存在船舶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情況,大連海事局對該輪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船舶應當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配備持有合格有效證書的船員。
海事部門提醒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調整海船最低配員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6]598號)對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提出了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的配備規定。在安排船舶配員時,船公司和船長不要忽視高級值班水手和值班水手的區別,導致船舶配員不符合要求。
No.2
典型案例2
2022年10月21日,對港作船“B”輪進行現場檢查。該輪應配備船長1名、值班水手1名、輪機員1名,但船上實際未配備任何符合上述要求的持證船員,因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大連海事局對該輪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船舶應當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配備持有合格有效證書的船員。
海事部門提醒
個別船東為降低成本,抱有僥幸心理,不按要求配員,而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管理不善,甚至不履行管理職責,特別是對于港作船舶,更容易出現船舶配員不足的情況。按照新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配員不足將面臨數萬元至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更為嚴重的是配員不足會帶來嚴重的事故隱患,各方應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生產責任,遵守法律法規。
No.3
典型案例3
2022年4月26日,對高速客船“C”輪檢查時發現,該輪船長張某2022年2月19日起上船任職,但其持有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于2022年4月5日到期。經調查了解,該船員及船公司均知曉其特培證書已過期,但因為近期無相應的證書再有效培訓班,一直無法更換。公司認為“C”輪為島際間陸島運輸客船,航程僅1小時左右,到港靠泊時間短,且近期做過安全檢查,遂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海事部門不會檢查,沒有及時安排船員換班。該輪船長因特培證書過期失效,已不滿足高速船舶適任條件,大連海事局對該輪進行滯留并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國籍船員和海上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應崗位的專業教育、培訓。中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有關船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取得船員適任證書,并取得健康證明。船員在船舶上工作,應當符合船員適任證書載明的船舶、航區、職務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定:船員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有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
海事部門提醒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在特殊類型船舶工作的船員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很多情況下特殊培訓證書的有效期與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一致,特殊證書失效意味著船員已不適合在該特殊類型船舶工作。船員應隨時關注自己所持證書的有效日期,及早合理安排知識更新培訓及換證,以免換證不及時導致證書失效。
No.4
典型案例4
2022年11月5日,對油船“D”輪實施船旗國檢查時發現該輪主機機旁應急操縱平臺指示面板上“應急停車故障”指示燈亮,安檢員遂要求船員進行主機應急停車功能模擬操作,但該輪輪機長及輪機員均不能正確描述主機應急停車操作步驟,也不能解釋故障發生原因。進一步檢查發現該輪船員填報虛假設備維護保養測試記錄及船上培訓記錄,導致船舶主機應急停車系統故障,長期處于失效狀態,加上船員不熟悉操作,對緊急狀況下及時有效控制船舶主機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大連海事局對該輪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中關于船舶和設備的維護中要求:公司應當制定程序,保證船舶及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進行維護;應標識那些會因突發性運行故障而導致險情的設備和技術系統,并提供具體措施,包括對備用裝置及設備或非連續使用的技術系統的定期測試,以提高這些設備和系統的可靠性。
海事部門提醒
本案例屬于典型的船員履職不當情形,反映了船員不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崗位職責要求履行船舶維護保養、應急反應、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職責。船員是保證船舶安全運營的第一責任人,應熟知船上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的性能及操作要求,嚴格按照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制定和落實相應維護保養計劃,定期檢查并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對于關鍵性設備的檢查不能流于形式。
船東、船公司和船員都是保證船舶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而船員更是船舶安全操作的具體執行者,船員履職盡責是落實安全責任的核心因素。確保船舶配員滿足要求、保證船員適任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關鍵。航運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船舶配員和船員適任管理,加強培訓,提升船員安全意識和專業技能,全力防范人為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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